配储不低于15%*4h!内蒙古源网荷储一体化实施细则(2022年版)公布

时间:2022-12-19 08:43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2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网站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2〕831号)”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能源局组织编制的这三个市场化并网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自7月19日印发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有序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一体化项目按照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的原则,不向公用电网反送电,不增加系统调峰压力。电源、电网、负荷、储能由一个投资主体建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一体化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增负荷即未向电网企业报装,或已报装但未确定供电方案(施工电源除外);
  2.新增负荷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优先支持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
  3.新增负荷年累计用电量原则上要超过5亿千瓦时;
  4.储能配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15%(4小时)。若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适当优化储能方案
  5.新能源规模原则上应根据新增负荷规模、用电特性、储能容量等因素确定,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
  6.新能源直接接入用户变电站,接入距离不超过50公里;
  7.新能源项目、拟接入线路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8.一体化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
  9.投资主体应出具正式承诺函,在一体化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无权向公用电网反送电;
  10.需要公用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要同公用电网企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11.国家及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新能源、储能、线路工程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第五条 一体化项目接入公用电网的线路工程,原则上由公用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投资主体建设,后期公用电网企业可依法依规回购。
  第六条 一体化项目须同步建设调控平台,作为整体接受公用电网统一调度。
  第七条 新增负荷、新能源、储能及新能源接入线路,运行期内须按照一个法人统一经营管理。
  第八条 一体化项目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从电网购电时,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参加电力市场交易。
  第九条 一体化项目投产后,需要备用容量的,具体事宜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公用电网有权将一体化项目作为地区应急资源,为公用电网提供支撑,一体化项目要予以配合。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自治区每年定期统一组织申报,可根据需要,进行个别申报。
  第十二条 根据一体化项目投资人申请,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一体化项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能源局。
  第十三条 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及时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
  第十四条 自治区能源局将评估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批复实施方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承担组织实施主体责任,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新能源、储能和线路工程。负荷类项目要按权限、及时办理前期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建设。新增负荷未投产的,一体化项目不得并网。
  第十七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验收,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公用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和要求及验收意见,并网一体化项目,签订一体化项目调度协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一体化项目建设运营监管,按月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 自治区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公用电网企业对一体化项目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预警,评估存在的重大风险,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体要提前制定预案,当一体化项目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时,须引进新的负荷、新建调峰能力,确保不低于申报水平,并持续满足第三条中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自治区能源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有关规定,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目的是为有序推动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升可再生能源开发水平和利用效率。
  二、项目申报条件有什么?
  项目申报条件主要涉及新增负荷用电规模、储能规模、新能源利用率、接入方案、前期工作、承诺出具等方面。一是新增负荷未向电网企业报装,或报装但未确定供电方案。二是负荷年用电量5亿千瓦时以上。三是储能配置比例不低于15%(4小时)。四是新能源直接接入用户变电站,接入距离不超过50公里。五是新能源规模原则上应根据新增负荷规模、用电特性、储能容量等因素确定。六是一体化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七是新能源项目、接入线路等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八是申报主体应出具自行承担弃风弃光的风险,无权向公用电网反送电。
  三、项目为什么要由同一个投资主体建设?
  按照《电力法》要求,一个区域只能有一个供电主体,因此法定供电单位是当地供电公司,项目要求电源、电网、负荷、储能由一个投资主体建设避免产生转供电问题。
  四、项目建成后如何进行运营管理?
  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是一种新事物,我们赋予它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明确交易原则。一是新能源、储能、线路等工程要同步规划、同步投产。二是接入公用电网的线路工程原则上由公用电网企业建设。三是一体化项目作为整体接受公用电网统一调度。四是新增负荷、新能源、储能、接入线路等按照一个法人统一经营管理。五是一体化项目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六是一体化项目需要备用容量的,具体事宜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
  五、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如何申报审批?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评估建议,同意后批复实施方案。
  六、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如何监管?
  项目批复后,盟市按月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运行情况。

注:本文章转载自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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