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区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
分类完善容量电价政策
煤电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价。2026年起,煤电通过容量电价回收机组固定成本比例提升至50%,容量电价标准为165元/千瓦·年。
建立天然气发电容量电价机制,容量电价标准结合成本监审(调查)等情况确定。
抽水蓄能容量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简称633号文件)出台前开工建设的电站,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633号文件核定(校核)。633号文件出台后、114号文件出台前开工建设的电站,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经营期内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根据633号文件明确的成本参数规则,每5年为一批制定统一容量电价(满功率发电时长低于6小时的相应折减)。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及光热发电容量电价。对于纳入自治区清单管理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标准=煤电容量电价标准×(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折算比例最高不超过1。其中,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6小时。
对未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光热项目,容量电价标准参照独立新型储能计算规则执行。
健全配套机制
抽水蓄能抽发、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按现货实时价格及市场规则执行,抽水(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发电(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享受容量电价的光热电站参照执行。中长期价格与现货价格挂钩联动,鼓励经营主体在省内中长期合约中,自主约定一定比例电量执行实时市场统一结算点电价,2026年暂在月度中长期交易中执行。
加快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结合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情况、电力供需关系、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加快研究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机组可靠容量按统一原则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