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青海省能源局联合印发《青海省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及配套考核细则,光热发电正式纳入省级容量补偿体系,青海也成为全国首个明确光热容量补偿规则的省份。政策自发布当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6日,共计5年。
实施范围:全省合规在运公用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未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且不含新能源补贴的光热发电,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且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
根据文件,青海省的新型储能可获得的容量电费具体计算如下:
容量电费=机组申报容量×容量供需系数×容量补偿标准
光热、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可靠容量核定。可靠容量=最大放电功率×可靠容量系数。可靠容量系数=(1-综合厂用电率)×Min(满功率放电时长/系统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100%)。其中,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为系统净负荷最大高峰持续时段。
2026年光热、新型储能综合厂用电率暂按21.53%、10.39%计算,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取近3年净负荷高峰前3%时段最大持续小时数8小时计算。
各类电源实行统一的容量补偿标准。初期容量补偿标准参考《关于建立煤电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衔接现行燃煤燃气实际补偿标准确定,2026年统一容量补偿标准按185元/(千瓦·年)执行。后期,容量补偿标准按照回收边际机组全部或一定比例固定成本计算确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机组建设成本等调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