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集中供热计量热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7-09-21 10:21来源:济南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关于城市集中供热计量热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发改物价〔2017〕463号
 
各县区物价局:
  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城市集中供热计量热价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供热计量价格
  (一)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
  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
  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2)×计费面积(米2)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 
  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
  (二)热费收缴。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按规定标准计算全额热费一次性缴纳。
  (三)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10%。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或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
  (四)供热企业应保证供热质量,满足居民用热需求,确保用户室温调控后达到我市规定的标准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合格,用户可投诉并按相关测温、退费规定处理。 
   二、暂停或者恢复供热
  (一)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集中供热用户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上述规定自2017-2018年供热季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16日  

注:本文章转载自济南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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